《商标法》第四十条: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;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,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。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,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。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商标有效期是10年,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。
1.延续商标权,持续获得法律保护; 积累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,获得更高的评估;
2.只有不中断持续使用、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才有资格认定中国驰名商标。
3.由于《商标法》的改版,部分商标依照新《商标法》已无法成功注册,例如:中华、长城、北京、两面针等,只能通过续展来延续商标权利。
4.商标及时续展,可避免商标到期遭抢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