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,违反本法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的,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,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;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
1.无效宣告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、扫清注册障碍的直接手段。
2.若在公告期未及时提出商标异议,可以无效宣告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阻击。